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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我们相认的时候用的是哪个小号呢
您说是吧

当我们谈起粉丝支持,我们到底在谈论什么?

    

在我的逻辑当中,以下所有行为都是合理的:

  1. 我喜欢某爱豆/漫画家/作家,我愿意为TA花钱,因此我购买TA的作品、周边,我从合法的付费或免费途径下载TA的音源、著作、网络配信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我宣称我是TA的粉丝。


  2. 我喜欢某爱豆/漫画家/作家,我愿意为TA花钱。但是我会根据我的喜好来决定购买何种产品,如果遇到了我不喜欢的作品,我不会购入;在这种情况下,我宣称我是TA的粉丝。


  3. 我喜欢某爱豆/漫画家/作家,但是我不愿意为TA花钱。我不会为获取他的作品或者信息支付额外的金钱,我只获取TA免费且公开的信息或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DM等宣传产品、观看电视节目、收听音源或观看视频、著作(含试听/试阅/试看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宣称我是TA的粉丝。


同时,在我的逻辑当中,以下行为是脑壳有毛病的:

        我喜欢某爱豆/漫画家/作家,而我倾向于通过非法下载等网络传播途径获取TA的信息或者作品。我向非法出版方以低廉的价格获取赝品(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印刷的作品合集、卡片,翻录的光碟等)或者不从官方正规渠道购买TA的任何产品、著作。在这种情况下,我宣称我是TA的粉丝。

    这样的人,在我心中叫做BP。就我了解的情况来说,有的BP还会对购买作品的粉丝进行攻击,这更是脑壳坏病患中的翘楚了。

    在一切的讨论开始之前,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当我们谈论粉丝支持,我们在谈论的东西本质上应当是一种商业互动。

    生产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都是为了能够从消费者处获得收益才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生。生产者提供产品和劳动以交换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报酬最终会以商品发生合法交易的形式实现。因此从功利的角度上来考虑,粉丝能够算得上是衣食父母。而贩售商品是官方所开设的一种支持产出者的正规渠道。

    从网盘下载小电影不能称作支持演员,购买盗版书籍也同样不会使作家得到任何的好处,偶像歌手、唱见的唱片销量惨淡会阻碍他们进一步的活动规划。简单一点来说,上文提到的这种BP,他们所谓的支持行动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方正是他们口口声声说要支持的那方。在更加广泛的情况下,BP同样侵犯了其他粉丝的权利。

    我之前还遇见过这样的讨论命题:“比如学生党经济不充裕,精神支持不行吗?”

    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精神支持当然是可以的。是否成为某人的粉丝以及是否购入TA的作品在我看来都是非常私人化的决定。对于自己喜欢的某爱豆/漫画家/作家进行支持有非常多的方式,既可以通过购买作品的方式进行经济支持,也可以采取所谓精神支持的方式。我对于精神支持的理解是,精神支持更像是一种用非物质的方式进行应援的方式。以支持唱见/舞见为例,对于他们的精神支持就体现在刷再生数(播放量)上,而并非以扩大知名度为由非授权下载作品。

    正因为是否成为某人的粉丝以及是否购入TA的作品都是非常私人化的决定,所以粉丝群体当中并没有人能够给他人附加“一定要购买”的义务。但只选择精神支持的粉丝必须意识到一个后果:这种方式的支持效果远远不及物质给予,在商业活动中能取得的效果十分局限。资本永远是爸爸,由于粉丝群体更倾向于选择精神支持的决定而被迫停止活动或者停止创作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个消极后果也是做出精神支持决定的粉丝本人应当接受和承担的。从这个角度考虑,就粉丝本人来说,在有余力的情况下请不要给自己增添“啥都不买也行”的权利。

    总结一下我的观点,我判断BP的标准比较宽松,也非常简单:粉丝群体或个人的所谓应援行为,有否给其所支持者及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如果有,那就别再腆着脸说自己是真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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